自带酒水加收服务费 张家川工商依法调解退还

18.08.2014  18:59

8月10日,消费者马某在张家川县城一餐馆消费,因为自带酒水在餐馆消费,结账时服务员向他出示餐馆的菜谱单上有“本店严禁自带酒水,自带酒水另收取服务费”字样,要收40元服务费,马某与餐馆几经交涉无果后被迫交了40元服务费,但认为餐馆加收手续费的做法违法,遂向工商部门投诉。

张家川县工商局新城工商所接到省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的指派单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认为餐馆“自带酒水另收取服务费”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无任何法律效力。

执法人员当面对经营者和消费者讲解新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做出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先与店家协商和解,和解不成可向消协或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经过一堂现实版的消费纠纷教育课后,餐馆经营者李某深刻地认识到其行为违反《新消法》的规定后,当即向消费者马某退还加收的服务费40元,并向马某当场道歉,二人握手言和,一场消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