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爆炸装置敲诈百万元 酒泉金塔一男子一审获刑11年半

03.12.2015  10:28

    原标题:自制爆炸物敲诈百万 男子一审获刑11年半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酒泉金塔一男子网上购买引爆器自制爆炸装置,敲诈勒索金塔县某公司总经理100万元得手出门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2015年11月19日,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公布该案判决,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万某某因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获刑11年6个月。

  据金塔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15年7月,被告人万某某两次到金塔县某公司总经理刘某某办公室,以治疗乙肝病为由,向刘某某提出借款20万元,被刘某某拒绝。之后万某某从网上购买一台引爆器,并用私藏的炸药、雷管和导火索组装在一起,制成简易炸弹,预谋拿炸弹对刘某某进行敲诈。2015年8月4日,被告人万某某携带自制炸弹来到金塔县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使用炸弹对刘某某进行恐吓,向刘某某索要现金,刘某某称可以考虑,并答应等自己女儿近期结婚后再和万某某联系。万某某遂携带自制炸弹离开,并将炸弹带至金塔县城胡杨大道西侧约100米处树丛中掩埋。之后,万某某多次以打电话或发短信的方式,向刘某某索要财物,刘某某被迫答应于2015年8月27日和万某某见面。2015年8月27日下午3时,在金塔县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刘某某被迫将100万元现金交给万某某。万某某携带100万元现金离开刘某某办公室,行至大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金塔县城胡杨大道西侧100米处树丛中查获自制疑似炸弹装置一枚。经鉴定,查获的炸弹疑似装置中含有硝酸根离子、铵根离子以及TNT成分,系硝铵类炸药,能够成功引爆。同时警方证据显示,王某某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

  在法庭上被告人万某某辩解自己一开始只是借款,由于受害人态度不好,才致使自己心理扭曲,但其行为属于未遂。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其现金100万元。其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控方指控成立。被告人万某某实施威胁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并已实际得逞,应以既遂认定。同时被告人万某某有劣迹,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2015年10月14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万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记者 宋芳科)

( 编辑: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