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管住“半夜鸡叫”的红头文件?

09.03.2015  03:56

    据新华社电一纸冠以“通知”、“通告”、“意见”的红头文件就可以“限行”、“限牌”、“限购”,近年来,各地一些“红头文件”频频引发公众“吐槽”。如何管住“任性”的红头文件,尤其是一些“突袭式”的红头文件,成为今年两会期间舆论关注的焦点。

    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于这部呼之欲出的法律修正案,公众抱有很高的期待。那么这部“管法的法”,究竟能否管住“有权任性”的红头文件?

    “由于我们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一般的设区市享有立法权,他们往往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况,一方面强烈需要立法,另一方面又没有法定的立法权,所以把希望寄托在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或者省政府为它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但这事实上不可能,因为一个省不可能为一个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这也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行使着实际上的“立法权”。红头文件是地方政府行使权力的一种形式,如何将这种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下放立法权给地方成为一种选择,这也成为此次立法法修正的一大亮点。草案提出,把以前仅有49个“较大的市”独享的地方立法权下放给全国所有282个“设区的市”。

    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发言人傅莹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此次修改立法法,下放的权力主要涉及城市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她认为,下放立法权限能更好地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立法权下放地方能够有效解决地方政府权力在法律“轨道外运行”的现状,但公众同时也产生担忧:赋予全部的设区市以立法权,会不会造成地方政府因“有权”而“任性”?对此,马怀德介绍,为了防止那些立法条件不是很完善的地方滥用立法权,立法法修正案也在两个方面做了限制:“第一,设区市能不能获得实际的立法权有赖于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标准是什么呢?是根据它的人口、区域面积、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考虑决定。符合标准的地方获得立法权之后,还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马怀德说。第二,立法法修正案明确规定,设区市的立法范围是有限的,不是任何问题都可以立法,只能在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立法,而在税收等政治、经济、社会管理领域没有立法权。

    马怀德解释,这是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的“任性”,即滥用立法权,把本来以红头文件实施的行为上升为法规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