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05.04.2016  10:50

  经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1日起施行,这是依法实施肥料监督管理的一部重要的政府规章。《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理清部门职责分工,强化肥料市场准入和监管,遏制和减少假劣化肥坑农害农事件,促进我省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民增收和人民群众的健康生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办法》指出,肥料产品生产实行登记制度。同时,肥料登记分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直接申请正式登记。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床土调酸剂等肥料产品申请临时登记,经肥效、安全性验证或抽检合格符合规定条件后,申请正式登记。

  《办法》强调,肥料经营者不得经营无肥料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的;无质量合格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包装上未印制标签或者未附具使用说明书的;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销售的;质量不符合标明的质量状况的;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肥料等在内的肥料。肥料经营者向使用者销售肥料时,应当提供肥料使用技术和说明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并提供销售凭证。 (记者孙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