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发生肢体碰撞起口角 一男子左眼视网膜被切除
30.11.2015 08:58
本文来源: 新华
原标题:酒后起口角 两男持酒瓶伤人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酒后不小心发生肢体碰撞,当事双方未能冷静处理,李某某、马某某持酒瓶打向何某,造成何某左眼受伤,眼球内容物及视网膜被切除。11月27日,由西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年11月17日零时许,李某某和朋友马某某等人在西固区22街区的一家酒吧喝酒,因李某某的女友在消费完毕准备离开酒吧时不小心碰撞了一下同在该酒吧消费的何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的何某便骂了李某某的女友。为此,李某某与何某发生了言语冲突,双方的朋友将两人拉开。李某某一行人在路边乘车准备离开之际,何某也被朋友搀扶着离开了酒吧门口,但何某又听到有人还在对自己进行谩骂,便又走回李某某所乘的车前吵了几句。何某再次被同行的友人劝阻,从该酒吧西侧银行门口离开。
在他们的身后,冲动的李某某和马某某并没有善罢甘休。该二人下车进到酒吧拿上了空啤酒瓶,将何某追至建设银行门口的人行道上,用啤酒瓶将何某头部和左眼打伤,致使何某面部多个疤痕长度累计10CM以上,左眼眼球萎缩内陷。何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手术切除了何某的眼内容物及视网膜,其左眼仅剩微弱光感。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的身体损伤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某、马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伤,经协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何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8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庭审中,李某某、马某某对自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示悔罪,因李某某是累犯,依法不适用缓刑。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樊丽 通讯员 张丽)
( 编辑:宋燕)本文来源: 新华
30.11.2015 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