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女子聚会饮酒身亡 家人状告酒友索赔

24.09.2014  11:42

与朋友换场子喝酒聚会,田华(女)终因酒精中毒身亡,事发后,其子田乐与其父田大伟将共同饮酒的朋友告上法庭,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9月22日,城关区法院一审做出宣判,田华朋友张峰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共计54076.2元;李蓉支付补偿金1万元。

今年2月3日中午,田华与到其家里拜年的张峰共同饮用白酒。傍晚时分,田华接到另一个朋友李蓉的电话,约其与张峰到城关区一火锅店聚会,其间田华又掺杂饮用了啤酒。之后,田华等人来到一歌厅与其他朋友共同唱歌,再次饮用啤酒。很快,酒精的麻醉使得饮酒过度的田华摔倒昏睡。当晚10时许,张峰将田华送至城关区医院急诊救治,因病情未得到好转,后又将其送至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急诊救治。次日早上7时许,该院下发田华病危通知,张峰在负责人处签名。早上8时45分,田华因酒精中毒猝死,患者死亡通知单的家庭负责人处登记为张峰。后经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现场勘查,田华系非正常死亡。事发后,田华的儿子田乐与田华的父亲田大伟认为,张峰、李蓉未对死者尽到人身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峰、李蓉连带承担其侵权行为以及致田华酒精中毒身亡的民事赔偿责任;支付田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合计374485.4元。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田华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与他人一起饮酒、短时间内饮用大量酒精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认知,田乐、田大伟并没有证据证明田华饮酒受到了张峰和李蓉等人的劝说、强制或者胁迫。因此,田华在饮酒时未注意身体健康状况,对其死亡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张峰作为田华的朋友,一天之内陪同田华辗转多个场合,对田华短时间内饮用大量酒精的行为未进行劝阻,且在田华入院治疗后未及时通知其家人,应赔偿损失的15%;李蓉对田华短时间内饮用大量酒精的行为未进行劝阻,且在田华醉酒昏睡后也没有进行照看、将其送医或通知其家属,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综上,经审查核算,因田华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60508元,田乐、田大伟承担85%的责任,即306431.8元;张峰承担54076.2元。李蓉承担1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