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属单位临聘人员新规:工资由市级财政承担基本工资不低于1200元 

10.07.2014  10:23

7月9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兰州市《市属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办法》明确,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市属各单位临聘人员薪酬、社会保险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并列入年度预算。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其中,基本工资1200元,绩效工资1160元。

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

办法》指出,市属各单位是指各市直部门及其下属的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是指市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的编制外临时用工。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用人单位选用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委托该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并按月向劳务派遣公司拨付临聘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费用。劳务派遣公司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派遣临聘人员到用人单位工作,并按照《劳务派遣暂行条例》为临聘人员发放薪酬、代缴社会保险、托管档案等。市属各单位临聘人员薪酬、社会保险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并列入年度预算。

临聘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办法》规定,各单位临聘人员数量控制在本单位核定编制数的5%以内,超过限额聘用的临聘人员的经费由用人单位自筹,财政不予列支。临聘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续聘人员放宽至男性50岁,女性45岁,涉及专业技术和技能的特殊岗位不做年龄限制。

办法》规定,临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兰州市规范市属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基本工资1200元,绩效工资1160元。

临时聘用人员在聘用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双方承担比例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比例。单位承担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支,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按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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