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出通知:加强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人民网兰州6月18日电(王生元)为积极回应群众呼声,着力破解车检难题,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机动车检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两部局有关意见精神联合发出通知,就全省机动车检验工作进一步严格规范提出若干建议。
加快机动车检验机构社会化建设
甘肃省从2010年就以市场手段调节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设置,不再对检验机构的建设数量实行行政审批,而由投资方根据当地机动车保有量和检验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机动车检验机构的建设。截至目前,全省已经批准设立检验机构60家,检测线112条,大部分市(州)检验机构已经能够满足车辆检测的需要,个别市州甚至出现了检测能力过剩的局面。 当前,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对尚未设置检验机构的县(市、区)进行投资建设,增加全省各县(市、区)检验机构的覆盖面,更好地方便群众就地就近检验车辆;准备筹建检验机构的社会投资者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在项目建设前主动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论证,谨慎投资,预测风险,避免一哄而上,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对于投资机动车检验机构可能产生的检验车辆不足或无车检验等风险,由投资主体自行承担。
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不准经办检验机构的规定
2014年9月30日前,各级公安、质监部门要联合对本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开办检验机构问题进行一次自查清理,对已经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2014年9月,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质监局将联合对各地清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对拒不停办、脱钩、退出投资或者清退股份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从严处理,其中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或者因检车弄虚作假造成交通事故等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不符合《意见》要求的检验机构一律不予办理检验资格许可,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的检验机构一律停止检验工作,不得对外出具检验报告。
规范和简化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批程序
减化检验机构资格许可流程,严格执行“受理、审查、审批”制度,在办理检验机构资格许可过程中,严禁设置、增加各种附加条件,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再缩短三分之一。对省内各级公安、质监部门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置的检验机构在转制调整等过程中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减化相应手续,实行即报即办,为申请人提供快捷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对各级工作人员在办理检验机构资格许可过程中的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严格检验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条件
检验机构要依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机构负责人及其检验人员承担检验法律主体责任。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持证上岗,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引车员等主要岗位人员应全面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等规定的要求。7月底前,各市(州)质监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获证检验机构法人资格和检验人员上岗资格条件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对法定代表人长期不在位或不能履行法人职责,不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不得继续开展检验工作,并将清查情况报送甘肃省质监局和同级公安交管部门。
尽快完成检验检机构联网工作
目前,全省55家检验机构已经实现检验业务联网监控和车辆远程查验、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剩余5家已经取得质监部门资质许可的检验机构,经审核符合《甘肃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甘公(交)〔2011〕9号)相关要求的,各市(州)公安交管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公安厅交管局申请列入机动车登记系统承检单位目录,省公安厅交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对申请列入承检单位目录的检验机构,各级公安交管部门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或拖延不办。各市(州)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检验机构监管平台和监控中心,6月底前,将检验机构监管、检验业务审核工作统一归入监控中心管理,监控中心业务审核工作必须由公安交管部门民警和工作人员担任,对现有工作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尽快进行补充和更换。各监控中心要按照《甘肃省安检机构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工作规定》明确的流程和要求,加强对检验机构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车辆照片、资料凭证的审核监测,每月汇总监测分析情况,通报市(州)质监部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检验监管软件下发后,省公安厅交管局将适时组织软件安装和系统升级,确保2015年5月1日前全省统一应用。
着力规范检验行为,严格执行检验标准
公安交管部门通过视频监控和远程审核查验机动车、对检验机构已检验合格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的车辆依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通过现场抽查、档案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各检验机构在受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要审核车主提交的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要严格执行GB21861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有建议维护项目的,检验机构要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并督促其尽快维修、维护,不得要求检验不合格车主到指定的维修机构调试、维修等,变相收取费用、谋取得益。要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作为检验重点,严格重中型货车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侧后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版、轮胎磨损状况等项目检验,严格大中型客车限速装置、动态监控装置、安全带、应急出口、轮胎等项目检验,增强检验技术把关,从源头预防交通事故。要提高大中型汽车检验的专业化水平,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大中型汽车检测线应配置使用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等科技装备,检测设备要定期组织计量检定或校准。
积极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
要进一步完善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甘肃省质监局和甘肃省公安厅交管局将编写全省统一的检验培训教材,建立检验人员统一考试制度,实行人员上岗资格注册管理。各检验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推进检验服务质量承诺。7月底前,各检验机构要在站内明显区域对法定代表人姓名、检验人员姓名和照片(5寸彩色照片)、检测流程、工作岗位、检测收费标准、纪律要求、举报投诉电话、预约受理电话等内容进行公布,大力倡导诚信检验、文明服务。甘肃省质监局根据检验机构的检验条件、管理水平、技术能力等在全省逐步推进检验机构分类管理,选树一批管理规范、检验严格、工作高效、群众反映良好的检验机构,清理整顿一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效率低下、群众投诉多的检验机构,进一步提升我省检验机构的检验和服务质量。
严格落实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检验监管工作
各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机动车,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安检机构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工作规定》中明确的工作职责,加强对辖区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检验机构有《意见》所列6项违规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的规定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要严厉打击检验机构及周边非法中介,从重处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非法中介勾结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的行为。对车辆管理所民警与非法中介勾结,违规办理业务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6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调离车辆管理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市(州)、县(市、区)质监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明确分工、靠实监管责任,要按照GB21861标准规定的检验时间,每年组织对辖区内检验机构开展一次最大允许检测量的核定,并将核定检测车辆数量在各检测站进行对外公示,确保检验工作质量。每年年初,要制定辖区内检验机构年度监管措施、计划,充分发挥离得近、便监管的优势,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日常巡查、能力比对、定期审核年度工作报告等,及时发现和纠正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严格违规违纪检验机构的查处。对检验机构有《意见》所列3项违规情形之一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根据《计量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撤销检验资格。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和质监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互通监管信息,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推进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全面落实各项车检便民措施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提出的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其他新出厂的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免于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要求。认真落实省内机动车异地检验便民措施,对本辖区机动车检验和外辖区异地检验车辆,不得以区域、县市区划分检验机构或者强制指定检验机构,由机动车所有人自主选择。各市(州)公安交管部门要检查督促辖区内具备2条(含)以上检测线的检验机构认真开展电话预约检车业务,做好互联网“网上车管所”受理预约检车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自2014年9月1日起,全省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各市(州)、县(市、区)公安车管部门等具备条件的场所要设置核发检验标志窗口,方便群众办理免检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