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院与公安局联合出台《规定》着力防范冤假错案

11.08.2014  20:32

        近日,为确保审查逮捕工作中自由裁量权严格依法行使,甘州区院与区公安局联合会签了《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试行)》,进一步畅通律师监督渠道,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建议,着力防范冤假错案。
      一是明确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内涵。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通过审查辩护律师所递交的书面材料或者通过当面会见的方式,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意见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是明确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的案件范围。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分为应当听取和可以听取2类,未成年人案件以及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是否逮捕有疑问、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起涉检涉诉上访等9类案件,检察院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三是明确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审查逮捕期间,律师要求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签收并将相关材料及时转交侦查监督科;检察人员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的,应当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由2名检察人员参加,并将听取意见的内容记录在案;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结合具体案情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并将律师意见及是否采纳的意见记入审查逮捕意见书,待案件审结后,再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律师。
      四是明确律师提交意见所需文书及内容。辩护律师在口头表述或提交书面意见前,应当向检察院出具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意见书应当包括对公安报捕的罪名、案件事实、案件证据有无异议及理由,以及有无逮捕必要性等内容。
      五是明确检察人员及辩护律师的工作纪律。检察人员在听取律师意见过程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接受律师的财物及吃请等活动;辩护律师在提供意见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得干扰检察机关依法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