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院与公安局联合出台《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

25.05.2015  19:20

        近日,嘉峪关市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嘉峪关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出台这项制度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配合与监督,有力地促进刑事侦查权规范行使,该制度规范和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是明确了刑事案件信息的通报范围、细化了通报方式和通报时间。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通报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判决等信息数据;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通报刑事案件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强制措施的适用和变更、对在逃人员的处理、另案处理、立案后撤案或作其他处理以及不予立案等案件信息。案件信息通报采取定期通报的方式进行,“检警”双方在每月1日前,将上一个月需要通报的刑事案件信息,以书面形式互相报送。
        二是建立了信息通报同级互通制度。制度规定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和保密的原则,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信息进行通报和相互提供查询。同时,明确了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案件管理办公室与市公安局办公室、案件管理中心作为刑事案件通报工作的责任主体,严格实行“出入口”管理程序,统一负责案件信息通报材料的受理、流转、管理与查询。
      三是建立了个案重点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通报的信息,发现有需要重点监督的案件,可以凭相关函件向公安机关借阅案件材料,同时将审查结论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检警”联席会议制度。制度规定“检警”双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检警”双方亦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集,主要研究加强“检警”双方配合协作的具体要求、疑难案件法律适用等情况,重点解决信息通报制度运行中以及办理刑事案件过程职工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等。
      该制度的出台,扫除了以往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发案、报案、立案、破案等执法活动监督的“盲区”,实现了刑事案件由事后被动监督向事前主动监督的转变,对于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提升全市刑事案件执法工作整体水平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