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应该有表达不满的权利 微信辞人法律不容
原标题:职工应该有表达不满的权利
你一看文题,也许就会哂然一笑,认为这是一个“伪问题”。我亦以为然。宪法和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公民不仅有言论自由,而且有对于各级官员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当然这也包括企业职工对于管理者有权发言、表达意愿,怎么居然提出职工应该有表达不满的权利呢?法律法规的条文是一回事,社会现实是另一回事,文题是根据一个具体案例有感而发的。
在北京东方美公司做库管工作的李女士,因为在微信朋友圈发了篇表达自己心情的文字,被公司老板误解为对工作不满,将其辞退。李女士提出劳动仲裁,获得支持,裁定公司赔偿2万余元。东方美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海淀法院,称李女士是自行提出离职并办理工作交接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认定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东方美公司支付李女士经济补偿金1.4万元、工资差额140余元、未休年假工资6000余元。(7月3日《京华时报》)
你看看,不就是在微信上发了篇表达心情的文字吗,结果就被单位炒了鱿鱼。报道没有具体介绍李女士所发微信的详细内容,但可以想象到,其内容肯定是不高兴和不满意的情绪,尽管未与单位和工作相联系,但老板却“对号入座”了,于是就把她给“炒”了。俗话说,小猫小狗不高兴时,还要叫唤几声,何况万物之灵的人呼?李女士心情不好,在微信圈子内发表文字舒口气,与朋友交流一下,属于人之常情,何过之有?这是她的自由和权利,莫说她没有涉及对单位和工作的态度,即使联系了单位的弊端或不公,也无可厚非。当然,若涉及单位商业机密,则另当别论。
现代化企业管理讲究人文关怀、人性化管理,提倡营造和谐环境,而要达此目的,务必要有让职工畅所欲言、自由发表意见的氛围。这就要求企业的管理者有“宰相肚里能行船”的胸襟,听得进不满乃至批评和牢骚,合理的就吸纳,误会的就解释,即便是无端发泄,也要好生抚慰。只有这样,才能恒久地维持劳资关系的和谐,形成“劳资共同体”,促进企业发展。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偏偏有不少企业意识不到这一点,他们总希望职工逆来顺受,当驯服工具,不允许有任何不满的表示。殊不知,不满憋在心里得不到释放,还哪来工作的积极性?
该案的另一个看点是,东方美公司老板为什么说是李女士自行提出离职并办理工作交接的?原因在于,公司老板始终未作出辞退李女士的明确表示,而是通过短信方式回应李女士的:“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又发短信要求李女士于当日办理工作交接。这就成了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报道将之称为“北京首例以微信方式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案”。这是个教训:现在已经进入了自媒体时代,博客、微博、微信都是新型的交流互动平台,所有人对于自己发表的言论应负法律责任,并承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东方美公司老板正是忽视了这一点,才导致其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现在,也许后悔莫及了——自己不该在微信上胡乱表态。
文/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