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预防职务犯罪将纳入廉政考核

29.07.2014  10:51

   中国甘肃网7月29日讯 据鑫报报道(记者 吴少华)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07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规法和推进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强化和提升预防效果发挥了积极作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社会化网络体系在全省基本形成。然而,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套制度、体制、机制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在发展、完善阶段,职务犯罪仍呈易发多发态势。从审判机关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看,涉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逐年有所上升,案值也从2007年的平均几十万元增加到近年的一百多万元,千万元以上的案件每年都有发生。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实践,不断探索,在服务国企发展、重大项目建设、警示防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方面创造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需要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同时,职务犯罪预防领域、预防内容、预防格局都发生了新的变化,有必要对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作出补充和完善,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禄维在向大会进行说明时提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只有全社会共同承担责任,才能形成有效合力,达到预防目的。为此,《条例(修订草案)》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同时,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现状看,当前主要是依靠检察机关在开展,但为预防和社会预防的作用发挥得很不够,个别部门和单位还存在认识不到位、工作不重视、职责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将预防工作由“软任务”变为“硬要求”,有必要把预防工作纳入地方、部门和单位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为此在原条例第五条中增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作为主要负责人年度诉职诉廉内容。”

  此外,说明中还提到,将原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进行,采取查询行贿受贿犯罪档案等方式,对被选拔人员进行廉政考评,建立考评责任制,对考评失察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