耍猴艺人在黑龙江被刑拘 非物质文化遗产遇尴尬

29.09.2014  12:36

    央广网新野9月29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街头耍猴,虽然现在见得少了,但很多人都看过,大家也大多把它当成不登大雅之堂的杂耍。但在河南新野,耍猴却不简单,因为他已经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新野猴戏在国内外都相当知名。

    然而就在近日,新野的4位民间艺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进行街头表演时,被当地森林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使他们意外的是,让他们获罪的,竟然是自己的看家本领——猴戏。牵着猴子四处表演竟触犯了“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

    新野当地猴戏艺人就质疑,专业耍猴有两千年的历史,现在却成了“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耍猴艺人是否触犯法律?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野猴戏”,正遭遇怎样尴尬?

    河南新野县的四名耍猴艺人鲍风山、鲍庆山、苏国印和田军安,今年的7月9号携带自家繁殖饲养的6只猕猴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时,被当地森林公安抓获并刑事拘留。在查清四人所带的6只猴都有合法饲养证的情况下,以没有“野生动物运输证”为由向当地检察院审请批捕。

    鲍风山:我们在街上耍,森林公安来了两个,你们不要在这里耍了,跟我们一起去,我们都有驯养许可证,国家发的,你看一看,不用看,跟我们进去!把我关到看守所里边,你看我们这耍耍猴子卖个艺,我们也没影响,怎么能犯法了呢?

    在被拘留35天后,鲍风山等4人被取保候审。9月23日,经过75天的等待后,四名河南新野的耍猴艺人终于接到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的宣判通知:四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考虑其非法运输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个人驯养的猕猴演出表演,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对此,4人的代理律师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杨认为,刑法第341条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应该是指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当中的运输,而不应该是合法拥有物权的动物的运输:

    宋杨:我们一直认为这是违法但不犯罪,就是够不上刑法处罚,341条里边的运输是指破坏野生动物的,具体是指收购运输出售这个环节当中的运输,而不是说像我们合法拥有的,像马戏团、个人家宠物有的可能会是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一旦没来得及去办运输证明,然后就会触犯刑法就会判刑,从立法本意上来讲,肯定不是这样的。

    据新野县猕猴艺术协会会长张俊然介绍,新野猴戏距今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2008年6月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现在新野猴戏演出遍及全国,并到过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巡演。发生耍猴艺人没有办运输证被控刑事犯罪的事件,他也觉得不可思议:

    张俊然:我们都觉得纳闷,这边让你传承,那边打击你,你说这个事咋了,都觉得很无奈很无助。一说都是几千年的历史文化,觉得很骄傲,可是一到实际情况都是爱莫能助。

    本案的判决结果引发了热议,有人认为,既然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应该传承下去,卖艺不是贩卖运输,不应该被定义为违法犯罪行为:

    受访群众:我觉得不合理,没有法律说杂耍是有问题的,他又没有虐待动物,这只是一个上千年传统文化的体现,仅仅拿保护野生动物扣到卖艺杂耍的人的身上,很牵强的理由。

    也有人认为,即便是传承传统文化,也应该有所规范,具备一定的资格:

    受访群众:你耍猴可以,其实我支持这种杂耍艺术,让他规范起来发扬光大,但是你要有相关部门的证件,相关部门的审批,证明你这种杂耍属于正规的合法的。

    虽然4个耍猴人都反对判决结果,但是他们还是决定放弃上诉。但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杨决定,还要免费帮他们把官司打下去:

    宋杨:我们觉的这个案子也不单是他们四个人的事,就是他们整个行业就面临着是不是应该负刑事责任这个问题,对他们这个行业的影响很大

(原标题:耍猴艺人被刑拘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遭遇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