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治气考核突出PM2.5指标2017年,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实施“一票否决”

28.11.2014  12:00

中国环境报记者黄慧诚广州报道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印发实施。

办法》指出,2014年-2017年,广东将对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考核PM 10 年均浓度改善情况,对广州等15个市(区)考核 PM 2.5 年均浓度改善情况;在2017年的终期考核中,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实施“一票否决”。

根据今年2月发布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确定的空气改善目标,与2012年相比,到2017年,广州、佛山(含顺德区)、东莞 PM 2.5 年均浓度要下降20%,深圳、中山、江门、肇庆市要下降15%;珠海、惠州 PM 2.5 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要达到国家标准要求,PM 10 年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 PM 2.5 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

PM 2.5 外还将考核10项指标

办法》规定,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大类,以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为核心。

国务院办公厅今年4月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中指出,珠三角区域9个城市要把PM2.5作为考核指标,其他地区以PM 10 作为考核指标。与上述要求相比,广东省自加压力,在珠三角区域9个城市之外,再增加河源、茂名、汕尾、阳江、湛江及顺德区6个市(区)将 PM 2.5 作为考核指标。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方面,《办法》列出了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高污染燃料工业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子指标。

据了解,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计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

不合格地区将被约谈

办法》规定,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中,2014年-2016年连续3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的,或提前且大幅超额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或2014年-2017年空气质量稳定达到空气质量新国标一级标准的,终期考核可评为优秀。

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地区,以及连续发生大面积严重污染、重度污染事件且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均不得评为优秀。

据了解,上述考核结果将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优秀的地区将得到更大的支持力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将适当扣减资金支持。

此外,对年度考核不合格地区,由广东省环保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等部门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令这一地区提出整改意见,并暂停下年度这一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评审批。

对终期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广东省政府领导约谈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并在两年内暂停这一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评审批,同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国家授予这一地区的环境保护相关荣誉称号。

对考核中发现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地区,将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