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最严格的责任与考核制度确立

30.05.2014  19:07

中国环境报记者张秋蕾北京报道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以下简称《大气十条》)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有关部门编制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并于近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作为《大气十条》重要配套政策性文件,《考核办法》明确了实行《大气十条》的责任主体与考核对象,确立了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评估考核思路,标志着我国最严格大气环境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正式确立。

考核办法》设置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类指标,实施双百分制。其中,复合型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重庆市等11个省份,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为质量考核指标;其他省(区、市)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为质量考核指标。同时,重点选择了对空气质量改善效果显著的任务措施,建立了可量化、可评估、可考核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指标体系,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子指标。

考核办法》考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体现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区域与全国其他地区分类指导的原则,突出各自工作重点。在年度考核时,对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双考核;对其他地区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单一考核,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评估性指标。强化空气质量改善的刚性约束作用,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所列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即视为未通过考核。

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实行“奖优”与“罚劣”并重,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对未通过考核的,实行严格责任追究。

考核办法》的出台,是国务院为加快落实《大气十条》做出的又一重大决策。《考核办法》的实施,是《大气十条》落实到位的关键措施和根本保障,必将进一步加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速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