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部委公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PM2.5、PM10不降反升的计零分
中国环境报讯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要求,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能源局等6部委日前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依据《实施细则》的计分方法,国家将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两项评分均实行百分制。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共10个省(区、市)评分结果为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其他地区评分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考核结果将被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评分结果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逐年明确下降任务,满足考核要求的计60分
根据《实施细则》,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考核将以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两项指标年均浓度下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依据。两项指标考核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均计0分。
其中,对于考核PM2.5的省份,2013年度不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2015、2016年度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要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35%、65%,2017年度终期考核要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2.5年均浓度下降任务。
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2.5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2.5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对于考核PM10的省份,《实施细则》明确,2013年度不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或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2015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2016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60%;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其中,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且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计40分。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2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20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在此基础上,PM10年均浓度每上升1%,扣1分。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对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对于空气质量要求持续改善的海南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计70分;与基准年相比,PM10年均浓度每上升1%,扣1分。PM10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比例达到5%以上(含)的,计30分;未达到5%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5%的比重乘以30进行计分。
此外,广东省PM2.5年均浓度下降和PM10年均浓度下降分别计分,权重分别为70%和30%,总得分为二者的加权平均值。
考核十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大气环境管理分值最高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评分方面,《实施细则》共列出了10项具体指标。
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指标占12分,其中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各占两分,落后产能淘汰占6分。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满足工作要求的,计两分,发现一例违规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扣0.5分,扣完两分为止。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满足工作要求的,计两分,发现一例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的,扣0.5分,扣完两分为止。
在考核中,清洁生产指标占6分。燃煤小锅炉整治指标占10分,包括燃煤小锅炉淘汰、新建燃煤锅炉准入两项子指标。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指标占15分,包括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两项子指标。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指标占8分,包括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控制两项子指标。机动车污染防治指标占12分,包括淘汰黄标车、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新能源汽车推广以及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5项子指标。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指标占5分,包括新建建筑节能、供热计量两项子指标。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指标占6分,要求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大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明确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大气环境管理指标分值较高,占16分,共考核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台账管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秸秆禁烧和环境信息公开6项子指标。这其中,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所占分数最大,达5分,依次是环境信息公开占4分,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占3分,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占两分,台账管理占1分,秸秆禁烧占1分。
此外,公众较为关注的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项指标分值10分,对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这一指标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的情况;对于其他地区,为煤炭洗选加工及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情况。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另外增加散煤清洁化治理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