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不合格扣减下一年专项资金
兰州晚报讯(记者杜志超)4月26日,记者从兰州市环保局了解到,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建立赏罚分明的环境保护激励和制约机制,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市委市政府日前下发《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及奖惩暂行办法》。《办法》明确,县(区)年度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凡达标天数、六项大气污染物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两项指标中有一项未完成,即视为总体工作目标未完成,该县区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总体评价直接确定为不合格,不再考核日常指标完成情况。该办法将于本月开始实施,有效期两年。
《办法》明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每年由市政府下达,主要包括县(区)达标天数、六项大气污染物年均浓度下降比例等两项指标,其中达标天数及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为主要考核指标,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臭氧(O3)年均浓度达标情况为辅助考核指标。县(区)年度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凡达标天数、六项大气污染物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两项指标中有一项未完成,即视为总体工作目标未完成,该县区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总体评价直接确定为不合格,不再考核日常指标完成情况。
《办法》指出,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县(区)、部门(单位)进行公开表彰;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区)、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其有关负责人等措施;年度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县(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在下一年度不予安排或扣减环保专项资金。对近郊四区综合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连续两个月排名倒数第一且不降反升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调度会、现场会或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指挥部办公室指出的问题,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问题被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上级通报、领导批示、检查发现要求整改,但整改、处理不及时或未有效解决的等情形,由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关单位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