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晨报:我省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暂行办法公布

24.07.2015  12:39

      本报讯(记者田玥 实习生何显婕)7月23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该厅日前印发的《甘肃省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暂行办法》明确,我省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自愿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其中划分为重点保障对象的要确保及时入住并免予交费;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在其网站公布公办养老机构轮候信息和咨询投诉电话。

      符合条件老年人可自愿申请入住

      《办法》明确,符合规定的60周岁及以上、具有当地户籍、无暴力倾向且无精神疾病、无传染性疾病的老年人,可以自愿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申请入住的老年人,须向户籍所在地公办养老机构提出入住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评估。资料包括申请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接受评估前两个月内由二级以上医院出具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胸片、心电图、生化全套),体检报告应注明自理、半失能、失能等能力状况类别;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三无”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应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等。公办养老机构收到入住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老年人的评估,并将评估结论当场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点保障对象及时并免费入住

      《办法》同时对申请对象划分为重点、优先和一般保障对象三类。重点保障对象为“三无”老年人;优先保障对象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家庭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夫妻,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劳模、老专家等对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一般保障对象为生活不能自理或居家养老有困难的老年人,以及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公办养老机构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重点保障对象及时入住;对优先保障对象根据申请提交时间优先安排入住,对一般保障对象按申请先后次序安排入住。对经评估符合入住条件的老年人,在确认备案后根据床位空余情况,依照重点保障对象、优先保障对象、一般保障对象等先后次序轮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公办养老机构办理入住手续。如出现无特殊事由在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或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将被视为放弃入住资格,不再为其保留床位。重点保障对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免予交费;优先保障对象和一般保障对象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交费。

      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评估的老年人入住

      监督管理方面,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如实、及时向主管民政部门上报床位分类和空余情况。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在其网站公布养老机构轮候信息和咨询投诉电话,并对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养老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咨询,对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和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市、县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公办养老机构接收未经评估或不符合规定的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评估或不符合规定的老年人入住,在床位空余时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管理权限由其上级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肃处理。

      另外,公办养老机构应当逐步降低自理床位比例,增加失能、半失能护理床位,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自理床位比例应不超过50%;公办养老机构可设置不超过10张的应急床位,由其主管民政部门监督用于床位周转、应急和临时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