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甘肃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甘肃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
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
专项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厅直属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扶贫办印发的《甘肃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办法》(甘教厅〔2014〕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做好2016年我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支教计划(以下简称“三区”教师专项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确保支教教师按时到岗
(一)全省“三区”教师专项计划于2016年3月1日启动,3月10日前支教教师全部到岗。
(二)各市州教育局,厅直属有关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网站对“三区”教师专项计划公示名单选派支教教师。
(三)受援县教育局要认真负责统一为支教教师购买人身保险,安排好支教教师的住宿生活和工作岗位,并加强对支教教师的日常管理。“三区”支教教师,支教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支教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
(四)选派方、受援方及支教教师本人三方要签订工作协议(附件1)予以明确权责。
(五)支教教师年度考核工作要由受援学校、受援县(区)教育局共同完成,年度考核表(附件2)一式三份在受援学校、受援县(区)教育局、派出学校备案。
(六)各市州原确定上报的选派支教人员名单已报教育部备案,原则上不宜变动;若因特殊情况变动时,须及时以书面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核。
二、积极主动,确保支教教师补助经费到位
支教教师补助经费标准严格按照《实施办法》执行。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向支教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补助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各市州教育局及有关学校要主动协调本市州财政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落实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以受援方为主落实)。支教教师要按照所在受援学校的有关规定,与所在受援学校教师同等标准缴纳生活费、住房费、水电暖等有关费用。
三、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计划的落实工作
(一)选派支教教师是贯彻落实“三区”教师专项支教计划的关键环节,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和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指派专人加强与本市州党委组织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扶贫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并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受援地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实施“三区”教师专项计划的协调管理工作,积极落实选派支教教师和培训教师的具体任务,负责为支教教师提前购买人身保险并安排支教人员工作和生活,认真做好支教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各市州教育局要将负责实施“三区”教师专项支教计划工作的机构、人员名单以及支教教师到岗等情况,务于3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
联系电话:0931-82064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甘肃省“三区”教师专项计划支教协议书
2.甘肃省“三区”教师专项计划支教教师年度考核表
甘肃省教育厅
2016年2月17日
附件1
甘肃省“三区”教师专项计划支教协议书
选派方(市州教育局、教育厅直属学校): (以下简称甲方)
受援方(市州教育局): (以下简称乙方)
支教教师: (以下简称丙方)
为提升我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以下简称“三区”)学校教师队伍素质,为“三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持,根据《甘肃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经 县(市、区)教育局推荐,
市(州) 教育局选派, 县(市、区) 学校(幼儿园) 老师将在 县(市、区) 学校(幼儿园)从事支教工作。支教期为 学年,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为切实落实好“三区”教师专项支教计划,规范三方在支教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实施办法》,结合实际,三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加强对实施“三区”教师专项支教计划的宣传和引导,按规定将丙方选派到乙方学校支教,对丙方信息(职称或职务、学历、年龄)的真实性和政治表现负责。
(二)及时安排人员交接丙方工作,并保障丙方在支教期间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丙方支教期间,且考核合格的,支教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教育工作经历,应在职务(职称)晋升、计算基层工作经历、表彰奖励等按现有倾斜政策执行。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加强对实施“三区”教师专项支教计划的宣传和引导,做好支教人员接送工作,为丙方妥善安排支教学校,确保丙方按时、顺利到岗工作;丙方圆满完成支教任务后,为其出具客观、公正、合理的评鉴意见,让其满意离岗并安全返回原单位工作。
(二)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为丙方提供工作、生活等基本条件,帮助解决其具体困难,确保丙方安心支教。
(三)加强对丙方的管理。丙方支教期间,以乙方管理为主,年度考核由甲方参考乙方意见,确定其考核等次。
(四)在丙方到岗前,按照有关规定,为丙方购买意外保险。
(五)做好安全保障等工作,在丙方支教期间发生意外或伤病时,乙方要给予帮助,并及时反馈甲方。
三、丙方权利及义务
(一)按时到乙方学校报到工作。
(二)须严格履行教师应尽的义务,遵循《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服从乙方管理,遵守乙方学校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和本人形象。
(三)按照所在受援学校有关规定,与所在受援学校教师同等标准缴纳生活费、住房费、水电暖等有关费用。
(四)须提前和家人做好沟通,让家人了解自己的支教工作情况。
(五)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3天以上的,需乙方批准方可离开;请假10天以上或不能坚持工作到支教任务结束,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并及时上报省教育厅。
(六)支教任务结束后,及时向受援学校移交工作,按时返回原单位报到工作。
四、其他
(一)本协议书一式五份,三方各持一份,甲、乙双方所属有关学校各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约定支教时间届满,如需特殊情况延长支教时间的,需三方再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依据《实施办法》起草,《实施办法》中关于三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为本协议当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效力。
(四)甲、乙双方所属有关学校,要按照《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支教工作。
(五)市(州)内部实行的市(州)支持县(市、区)、县(市、区)支持乡(镇)的支教工作,参照本协议执行。
甲方:选派方(市州教育局、教育厅直属学校)
(公章):
负责人(局长、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受援方(市州教育局) (公章):
负责人(局长)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支教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甘肃省“三 区”教师专项计划支教教师年度考核表
( 年)
姓 名:
支援学校:
受援学校:
甘肃省教育厅制
年“三区”教师专项计划支教教师年度考核表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 年月 |
| 参加工 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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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学校 |
| 学历 |
| 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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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学校 |
| 支教形式 |
| 支教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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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班级 |
| 任教 学科 |
| 周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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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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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天数 |
| 事假 天数 |
| 病假 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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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教期间取得的主要成绩 | 教育教学方面主要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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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研方面主要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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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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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学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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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总结 (支教期间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履行职责及支教感受等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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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受援 学校考核组评价意见 |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
受援县区局考核组考核意见 |
县(区)教育局(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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