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错误羁押440余天 甘肃庆阳男子申请赔偿因超时被驳

20.11.201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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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李某某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1年多,后法医鉴定伤者属轻微伤,故不构成犯罪。17年后的2015年1月26日,李某某申请无罪赔偿。西峰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在1998年3月25日宣判之日已知其无罪,从此时起计算时效已超过法定申请赔偿的时效,遂依法予以驳回,不予赔偿。宣判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11月19日记者获悉,该案由庆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决定。

  1997年1月30日,原西峰市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李某某因玩笑而殴打致熊某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1997年3月28日,原庆阳地区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997年6月13日,原西峰市法院重审后,以李某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李某某仍不服,再次提出上诉。1998年3月3日,经省高院法医鉴定受害者属轻微伤,情节显著轻微,故不构成犯罪。原庆阳地区中级法院判决:撤销原西峰市法院判决,同时宣告其无罪。李某某于1996年11月28日至1998年2月25日被羁押440余天。(记者董子彪 实习生张爱菲)

( 编辑: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