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转载新规对“拿来”说不

28.04.2015  13:35

    吴学安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5/0424/c1003-26898495.html

    为巩固“剑网2014”专项行动有关工作成果,有效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国家版权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秩序的通知》。《通知》明确,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据《北京青年报

    长期以来,传统媒体辛勤采集的新闻作品,成为网媒“免费的午餐”,让传统媒体苦不堪言,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在作品转载上的争议也由来已久。以2005年多家报纸老总所发表的《南京宣言》算来,至少有10年之久,但是,纸媒为网络媒体打工,甚至当“义工”的现象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此前,曾有媒体提起版权诉讼,网媒赔付的转载费用却十分有限。

    天下从来就没有吃不完的“免费午餐”,别人没有责任为你长期提供免费产品,让你闷声发财。于义于理,使用他人的作品,享受他人的服务,需要付出报酬。合作共赢,才有未来。或许互联网草创阶段,纸媒给网媒当“义工”情有可原,而现在随意转载新闻起家的门户网站迅速做大,几大门户网站相继在美国上市,再维持旧生态就显得非常不合时宜。尤其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当下,牺牲前者利益反哺后者,不符合发展规范,也没有可持续性。如不加以规制,必将面临新闻专业队伍流失、新闻专业精神丧失的局面。

    我国《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使得传统媒体的作品可以不经其他媒体同意而直接转载,但得支付稿酬。这个规定,把辛苦采集和生产新闻作品的传统媒体置于尴尬境地:网媒转载他人作品,事先跟作者和刊发媒体没啥关系,只要事后支付稿酬就是——至于稿酬标准,低得可怜。一些网媒将长期的“拿来主义”推向其“无新闻采访权,具限制性的登载权”的特性上,转载纸媒成为必然途径,且网媒出于盈利性的本质驱动,转载乱象、侵权变成情有可原。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网站不能自采新闻,只能转载纸媒原创信息,但不等于可不按规定转载;且现阶段大多数网络媒体自身硬件不达标——技术人员缺乏、内部管理混乱,外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为保证信息传播真实、可靠,提高网络媒体可信度,采取限制网媒采访权亦属情理之中。

    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融合就像一对新人组合,要学会相互尊重、相互体谅,才能完美。国家版权局规范网媒的转载秩序,变相削弱了“法定许可”的效力,规定网媒转载传统媒体的作品,须先行和原发媒体进行版权接洽协商,达成协议后才可以转载。这标志着,中国网媒理应成为尊重版权、执行版权保护政策的先行者。对于习惯于把传统媒体当做“免费午餐”的网媒来说,无疑是个遵纪守法的好机会。

    一方面,网媒应该明白“先许可,后使用”,是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之外,不论是出于什么目的使用了作品,不论是付费还是不付费,不论是营利性还是公益性,使用作品必须先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在法律规定框架下,未经权利人允许就使用其作品都是侵权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网媒对转载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或更改标题,当足以导致对公众误导之时,转载行为就变成了侵权行为。如今网上广为存在的“标题党”就是这类侵权行为的典型例证。而自媒体之间单纯的“评论”、“点赞”不属于此列范围。

    对于传统媒体而言,也要树立起版权意识,并利用版权保护找到经济“增长点”。保护知识产权,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这是融合发展的前提。应该说,加强版权保护、规范网络转载,任务繁重、刻不容缓,必须进一步加大力度。这既是保护原创、促进文化繁荣所必需的,也是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护网络安全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