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草案》彰显国家意志
中国兰州网8月7日消息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要从国际国内大势出发,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网络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于7月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1 彰显国家意志确定网络安全工作基本原则
相较于其他法律,《草案》在《总则》和《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部分提出的宣示性条款更多,还设立了一条倡导性条款(即“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作为我国网络安全的基本法,这些“软性”法律规定确有必要,旨在于宣示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建设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主要举措,从而为整体推进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依据。比如:坚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并重原则;提出网络空间主权;强调开展国际合作;建立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网络安全管理体制;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强化网络安全顶层设计;加大财政投入;做好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等。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表示,多年实践和各国经验表明,网络安全工作离不开统筹协调,随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成立,有必要通过立法增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权威性。《草案》中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对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网络安全应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等跨部门工作,由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对网络安全审查、重要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等新出现的综合性管理工作,由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办法或组织实施等。
2 重大突发事件时政府可限制网络
如何保证网络信息安全是本次网络安全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草案》赋予有关主管部门处置违法信息、阻断违法信息传播的权力,明确了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同时,草案对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制度作出了规定,要求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这明确了该项措施实施的两个前提:一是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二是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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