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草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09.07.2015  13:39

  中国警察网北京7月8日电 记者王旭东报道:记者8日从中国人大网上获悉,网络安全法(草案)7月6日起在网上公布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在涉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方面,草案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处置违法信息的义务,赋予有关主管部门处置违法信息、阻断违法信息传播的权力。
  草案共七章六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关于维护网络主权和战略规划、关于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关于保障网络运行安全、关于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关于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关于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理和关于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等内容,此外草案还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关用语的含义等作了规定。
  网络安全法(草案)总则中提出,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在网络运行安全方面,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草案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三条集中网络信息安全方面,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此外,草案还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草案还就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其中,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