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8条措施推进供给侧改革---对缴纳社保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2/3的社保补贴

26.09.2016  14:41

  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日前我市出台了鼓励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合理分流、稳定疏转职工等8条措施,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稳定企业岗位用工,推进供给侧改革,以确保全市各类企业平衡发展,就业稳定。

  全市现行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5%、个人缴纳0.5%;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由1%降至0.7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7%降至0.5%。2017年底前,经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在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并经职代会通过后,经向省社保局申请,可在1年期限内,在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基数可按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计算。降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年期满后,企业和职工缴费应当全部按相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补齐。符合相关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再次申请享受降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合理分流、稳定疏转职工,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对困难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等进行补贴。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4%的企业,一律按照上年度应缴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比例予以补贴;裁员率高于4%的,不给予稳岗补贴。加大对企业退出人员就业援助力度,帮助其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符合条件人员,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