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让编造恐怖信息者先有坐牢的恐惧感

22.09.2014  18:04

  21日上午公安部公布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编造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被认定为暴恐事件。(9月21日《法制晚报》)

  近年来,国内航班受威胁影响事件接连发生,其中大部分被查实是虚假恐怖信息。这种人命关天的虚假威胁,不少竟如同“开玩笑”一般。2013年2月24日,因为降雪,乌鲁木齐国际机场的飞机要除冰雪导致局部航班耽搁,惹怒旅客李某,情绪失控的李某在新疆乌鲁木齐国际机场扬言炸掉飞机;2013年5月17日晚,北京一旅客酒劲发作,扬言带炸弹上飞机等等。还有一些因家庭琐事或个人感情问题,编造威胁飞机安全的虚假信息,导致航班任务无法按计划完成。

  然而,以往对肇事者的处理,与由此造成的后果相比,往往显得较轻,一般都是被处以行政拘留或少量罚款。对此,早有舆论认为,航班受威胁事件接连发生,其中有效仿因素,主要原因是对肇事者的处罚太轻。

  虽然在《刑法修正案(三)》中,已经设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似乎在有关威胁到航空器的虚假恐怖信息上,没有与其他谣言区别开来;对类似“扬言炸航班”之类的虚假恐怖信息的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这可能是因为当一种极其恐怖的险情被证实不存在时,就大大地松了一口气,因此忽略了造谣者的可恶,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而在美国,这样的案例最高可判处20年有期徒刑及10000美元罚款。

  飞机虽然是相对最安全的交通工具,但一旦失事,后果往往是毁灭性的。因此,编造发生爆炸等严重威胁航空器安全的恐怖信息,造成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首先,作为航空公司,遇到恐怖威胁只能信其有,必须马上进行安全检查;准备起飞的飞机要停止起飞,而已经起飞的飞机只能找距离近的机场进行备降。在这个过程中,航空公司需要承担备降的重新加油费用、备降机场的起降费用及客梯车、摆渡车等费用。而且,一趟航班延误,导致接下来的航班任务都无法按计划完成,损失接踵而来。

  再则,作为乘客,不但要经历一场惊心动魄的虚惊,而且还会被耽误行程。这些后果比起真正的空难来,好像显得微不足道,但要是把这笔损失放到其他无事生非的地方,对肇事者来说,违法情节已经十分严重了。这种“玩笑”谁开得起?

  但是,是不是开得起这种“玩笑”,就在于所需要承担的后果。如果按照以往的惩罚力度,不但有人敢开这种“玩笑”,而且这样的人还不少。因此,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把这种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被认定为暴恐事件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让那些胆敢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航空器安全的人,先感受到来自法律的恐惧感,才会让他们仔细掂量、三思而行。这样才能杜绝虚假恐怖信息的源头,让“扬言炸航班”不再成为轻易上演的“恶作剧”。

  文/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