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康县:缓刑期间抢劫 男子被判入狱3年半

07.01.2015  13:42

  中国兰州网1月7日消息  在缓刑期内,康县男子苟永杰伙同他人进入赌场进行抢劫。1月6日记者获悉,康县法院以苟永杰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撤销之前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一晚,生于1994年的苟永杰与蒲某某、张某某、柏某某、袁某某、郑某某、杨某某、孙某、武某某、董某、杨某(10人另案处理)、张某、高某(二人在逃)等人持钢管、砍刀等凶器在康县迷坝乡十字村肖某某家,发现镡某某、安某某等人正在用扑克牌“翻饼子”的方式赌博,即暴力威胁对方交出全部资金,当场抢得赌资及抽头资金24000元,除分给苟永杰、柏某某、杨某、杨某某及其他人各800元外,其余由蒲某某全部花用。在案件审理中,苟永杰通过家属向法院退缴自己所得赃款800元。另查明,苟永杰还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法院认为,苟永杰在蒲某某等人的纠集之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且依法应予并处罚金。因为被害人在家中开设赌场,且苟永杰犯罪指向的对象是参赌人员和赌资,因而本案应以不认定入户为宜。鉴于其在案发后积极退赃,能够自愿认罪,对此,应在量刑时一并考量。被告人苟永杰仍在缓刑考验期内,应该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