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巴鲁维修:更换配件以旧代新 车主获3倍赔偿

23.01.2015  15:38

    原标题:更换配件以旧代新 车主获3倍赔偿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2014年6月14日,汤某所购的斯巴鲁小轿车在发生事故后,送到某汽贸公司下属的汽车修理厂维修。经维修工人检查后,确定维修的项目为更换元宝梁等12处,修理费共计13300元。同年6月20日,修理厂维修完毕,汤某付清修理费。汤某在修理厂接收车辆时,发现车身颤抖,认为修理厂更换的元宝梁为旧梁。为此,双方交涉未果。汤某以某汽贸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向当地运管所、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鉴定,某汽贸公司更换的元宝梁为旧梁。后汤某提起诉讼,要求某汽贸公司返还修理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法院审理中,被告某汽贸公司承认更换的元宝梁为从其他车上拆下来的翻新件。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汤某的汽车在发生事故送被告下属的修理厂维修时,双方之间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均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审理期间,原告认可除元宝梁外,其他维修项目均不存在问题,故被告仅对元宝梁的更换部分承担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退还原告更换元宝梁的费用5740元,原告返还被告元宝梁一只;二、被告按照更换元宝梁费用5740元的3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220元。

    本案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告对车辆检查后确定了需要更换维修的12处项目,被告应按照双方的约定,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被告对原告送修的车辆检查后出具的维修清单中,明确注明12处需要维修的项目均需更换配件,故被告理应将需要更换的配件更换为新的、合格的配件。但被告更换的元宝梁系从其他车辆上拆下来的翻新件,其以旧代新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沈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