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醉公交”“醉出租”加个紧箍咒

28.08.2014  03:52

    公交司机是城市公共服务的执行者,身上肩负着很大的社会责任,然而兰州公交集团第八分公司司机杨某不仅醉驾,还无照驾驶,着实令人咋舌。8月20日21时,兰州公交集团第八分公司承租人杨某驾驶该公司302路公交车在皋兰路发生伤人事故后,以送伤者去医院为名将车开到天水路高速口,被高速巡警拦截移送雁西路派出所,经检测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14.83mg/100ml,属醉酒驾驶,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民警又发现杨某的驾驶证已于2011年2月就被注销。(相关报道见8月26日《兰州日报》七版)

    而就在前几天,我市出租车司机张某因醉酒驾车与重型货车发生刮擦的事故,成为醉驾入刑以来兰州首个被查处的醉驾出租车司机。接连发生的“醉公交”、“醉出租”事件再次为公共交通安全敲响了警钟,酒后驾驶酿成的惨祸接连不断,作为公共交通车辆的司机醉酒上路更是让人惊心。在我国酒驾早已入刑,酒驾和醉驾也一再被警方严厉打击,但依然有司机会为了杯中酒挺而走险。是相关法律宣传不到位吗?笔者觉得不是,很多司机之所以不以别人的惨剧为戒,是因为他们总是心存侥幸,固执地认为自己的酒量好、技术好,倒楣事不会轮到自己身上。

    但是作为一名营运司机,应该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良知,因为手中的方向盘牵涉着全车乘客的生命安全。何况每一个人对酒精的适应能力都不同,有些人喝酒之后,自我感觉很清醒,但往往一上车,酒精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精力易分散、掌控应变能力变差,很容易导致悲剧的发生。对一名司机来说,尤其是拉着乘客的司机,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上路是必须遵守的交通规则和良心准则,如果只是为了自己一时之快,就要让无辜的人也一起承担风险,确实是一种极不负责和缺乏良知的表现,亦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不敬。

    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无小事。无论是公交车司机还是出租车司机,酒驾甚至醉驾上路载客性质上更为严重,一旦造成事故,危害性也更大。因此,杜绝此类人员酒驾必须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公共交通车辆司机施以较重刑罚又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这就需要以更加严厉的行业管理和信用管理手段,给酒驾加上一道紧箍咒,使酒驾者不但受到法律惩罚,还要在从业资格、信用体系上受到相应的惩戒,加大酒驾的违法成本,如一旦发生酒驾醉驾事故不得再从事公共交通运营,延长其再次考取驾驶证的时限等。当然,防止“醉公交”“醉出租”上路最根本的还是要从源头抓起,做好监管,现在不少城市都对公共交通司乘人员上岗前进行酒精测试,并在枢纽站进行动态酒精测试,这样的作法很值得我们借鉴,更重要的是切实持久地对司乘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培养严格遵纪守法的司机,从根本上铲除种种违法恶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