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允许“一址多照”

27.07.2016  17:12

    原标题:兰州出台政策,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 允许经营场所“一址多照

    为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兰州市政府日前出台《兰州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兰州市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经营场所“一址多照”。

    允许经营场所“一址多照

    《方案》指出,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允许经营场所“一址多照”,在市场或商场内租赁摊位或柜台,该市场、商场的场所地址可作为数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入驻微企孵化园的微型企业,该微企孵化园的地址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入驻产业园区的市场主体,由产业园区管委会统一提供办公场所的,该产业园区管委会的地址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

    按照《兰州市推进市场主体设立“三证合一”及“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市工商部门牵头,会同市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实施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各级部门在办理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以及其他涉及市场主体有关手续时,对市场主体提交的标注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予以认可,市场主体不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

    清理和更新涉及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项目目录,对前置审批事项实施目录管理,目录外的一律不得设置审批;凡是已取消和调整为后置行政审批事项的,严格规范登记程序,一律不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首席记者 丁炜娜)

 

( 编辑:信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