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杂谈】劳动力市场亟须依法而治

15.12.2014  14:37

  黄绿

  时值年末寒天,有两件事格外引人关注:一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各地各部门宣传、宣讲依法治国、增强法治意识的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让人充满期待;一件是各地各部门为农民工“讨薪”工作也紧锣密鼓地正在进行,讨薪工作如“贺岁剧”一样年年上演,当然剧情与大多“贺岁剧”恰好相反,无奈中夹杂着许多悲情。

  不可否认,这些年在农民工讨薪过程中,一方面农民工讨薪付出的代价是极其惨烈的。同时,各级政府、工会、劳动人事及相关执法部门想方设法,积极出台各种政策、措施、办法及采取多种手段,为清欠农民工工资作出了巨大努力。虽然每年的清欠效果尚可,但大多是治标不治本。常常是前清后欠、清旧欠新。仔细推究,在清欠农民工工资过程中,就各种政策及措施手段来看,依然是政府和行政主导。

  透过时下依法治国宣传活动,再来看农民工讨薪现象,给出了我们另外一种思考,那就是农民工长期讨薪现象的背后,折射出的则是如何提高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的问题,也就是让劳动力市场先“法治”起来。因为“民以食为天”,首先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更何况作为生产最重要的要素,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市场经济起码具备的条件。

  当然说让劳动力市场“法治”起来,并不是说目前劳动力市场无法可依。早在我国确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久,1994年我国第一部《劳动法》就正式颁布,2009年又作了修改完善;随着市场经济迅速成长,为了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7年《劳动合同法》随之诞生,之后又在2012年年末作了修改完善。可以说,保护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的法律依据已基本完备。但是有法不等于依法,也就是说劳动力市场“依法而治”仍亟待进一步落实与加强。

  放在整个劳动力市场考察,“农民工讨薪”只不过是劳动力市场有法不依的“典型”案例,而劳动力市场有法不依的“非典型”案例也比比皆是。这突出的表现在大量的民营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当中,这些企业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法治意识不强,许多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规避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于不顾,自行其事,从而导致纠纷日增,官司不断。结果往往是企业正常生产活动屡受影响,形象信誉受损,生产成本不降反升。

  不仅劳动力市场有法不依现象存在于民营企业和非公经济中,这一问题同样也存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乃至政府机关。一方面,有些企业、单位仍继续沿用着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劳动者身份复杂,没有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彻底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另一方面,在新的劳动用工中又不能严格执行新的法律、法规,造成新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合同不规范,难以保护“平等就业”“同工同酬”等劳动者核心利益,从而导致新老矛盾交织。

  “法令弛则邦乱。”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市场经济最基本要求。时下改革正在迈出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这关键的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就必须尽早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质量,排除人为干扰,保证劳动力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高效配置、自由流动,从根本上解决劳动力市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彻底消除以“农民工讨薪”为代表的阻碍劳动力市场成熟发育的各种劳动纠纷痼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