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禁驾还需长效的管理机制

30.09.2015  00:48

    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施行以来,对因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两种情形,被依法实施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终生禁驾”。昨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了第一批终生禁驾的100名驾驶人。(详见《兰州日报》9月29日五版)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突破3亿大关,全国汽车保有量达1.54亿辆,驾驶人数量位居世界第一,汽车数量居世界第二位。中国已步入汽车社会,可是,当人们享受汽车带来的方便、快捷的同时,交通拥堵、环境污染、死伤事故等问题也日益显现,对我国的汽车规则和汽车文明建设提出了极大地考验。尤其是与成熟的汽车社会国家相比,我国交通事故发生率和致死率偏高,远远高于发达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面对“车祸猛于虎”的现状,对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或者饮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人实行终身禁驾,剥夺他们驾驶的权利,既是对漠视交通安全行为的惩罚,体现出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其他驾驶人员的一种威慑与警示。

    如果不严惩,这些违规开车的司机恐怕会有恃无恐。这样的例子是有的。2009年,震惊全国的杭州闹市飙车案中,肇事者胡斌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刑3年,但是在2014年,出狱后的胡斌又一次在公共道路上“体验过弯的感觉”,把车飙翻。蹲了监狱,重新考了驾照,胡斌仍然还想飙车,试想,若是不终身禁驾,只是区区的拘役和罚金,能对肇事司机有多大的震慑力?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早有规定,实施终身禁驾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需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二是肇事者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三是造成交通事故后实施了逃逸行为。因此甘肃省这次对终生禁驾的执行规定是严格的。现在已经有100人尝到了自酿的苦酒,法律的这杯酒会让他们饱尝苦滋味。但笔者还是有一些担忧,担忧少数人钻法律的空子,通过改名换姓或异地重新考驾照。这不仅让法规的严肃性大打折扣,也对其他司机起不到应有的震慑。

    因此,笔者认为做好开出“终生禁驾”罚单的后续工作仍然重要。这就需要具体执行部门在实际工作要严谨。除了要实现全国信息联网外,还要进一步明确、细化、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如公民需要变更了自己姓名,应在户口等档案上注明曾用名、变更时间等信息,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这“黑名单”输入系统储存,以便今后进行核实,杜绝某些人钻空子。同时,还要公布终身禁驾“黑名单”。这样做,一是可以加强社会监督,避免这些已经上了终身禁驾“黑名单”的人再次以无证驾驶或者是伪造驾驶证等方式开车上路;二是可以警醒更多的机动车驾驶人,减少酒驾、醉驾、交通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后者,在当前全国范围内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汽车从原来的奢侈品逐渐成为家庭“日常用品”的情况下,这样的警醒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才不至于让“终生禁驾”成为“临时禁驾”,才不至于让法律法规在具体操作时打折扣,人民生命财产才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