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向社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

22.10.2016  01:01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着力推进全省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工作,日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向全省社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实现社会组织党的工作全覆盖。

    通知指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必然要求,是引领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的根本保证。向社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抓手,有利于促进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有效发挥,有利于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的、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期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到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着力提升社会组织“两个覆盖”水平。

    通知要求,党建工作指导员应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原则上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中产生,也可从复退军人、退休党员干部职工中产生。应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基层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掌握一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社会治理知识。

    通知强调,要按照“谁主管,谁选派”的原则,分层分级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工作。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由民政部门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原则上不常驻社会组织,选派期1年。党建工作指导员要履职尽责,每月到社会组织指导工作不少于2次,帮助社会组织在政治上把脉、思想上教育、组织上规范、作风上提升、廉洁上提醒、宣传上引导,指导社会组织做好党建工作。

    通知强调,党建工作指导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扣不折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不准为难社会组织,不准干预社会组织正常执业经营活动,不准接受馈赠报酬,不准为个人和他人谋取利益,不准做不利于社会组织发展和违背社会组织《章程》的事情,树立自身良好形象,构建“清、亲”政社关系。

                                                        (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