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学位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研究生课程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高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广泛推动培养单位积极主动加强课程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将开展研究生课程建设试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各培养高校均要开展研究生课程建设试点工作,在全省示范性强、特色鲜明的试点方案可申报省级试点,在全国示范性强、特色鲜明的试点方案自愿申报国家试点,鼓励飞天学者参加研究生课程建设工作。
二、试点要求
1、高度重视,整体设计。课程建设是研究生培养单位条件建设、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方面,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对加强课程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各单位要把课程建设作为学位授予标准确定、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和学位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整体设计,确保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的科学规范。
2、试点高校要以《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为指导,在认真分析本单位课程建设工作现状、全面规划课程建设工作的基础上,确定本次试点工作具体内容并形成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内容应以制度机制建设、课程体系建设以及课程教学改革为重点,在突出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可开展具体的课程建设。
3、试点高校要在大力推动本单位课程建设工作的同时,为其他培养单位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在试点工作过程中或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单位应通过面向其他培养单位举办改革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或开展具体课程的教师培训等方式,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试点工作的时间,原则上由各试点单位按照课程建设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根据本单位试点工作内容和需要确定。
申报国家和省级课程建设试点的高校,本校经费支持不少于30万元。
三、组织实施
1、各高校的试点工作正式方案(一式两份附电子版)于2015年3月1日前报省学位办。省学位委员会将对试点方案进行公开答辩论证,择优推荐国家试点。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高校向国家和省学位委员会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试点工作方案、工作总结以及典型做法和经验等,将统一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信息平台公开。
2、按照国家要求,省学位委员会将对试点单位举办的改革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或开展具体课程的教师培训等加强专家指导和督促落实,对于不能按计划开展试点工作的单位将终止试点。
附件: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关于组织实施研究生课程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学位委员会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