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违法处罚标准拟降至三倍以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降低了对纳税人的处罚标准,减小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将多数涉及罚款的条款由“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改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并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征求意见稿在“减少纳税人负担,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动财税体制改革上向前大大迈进了一步”。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在接受采访时说。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施政文教授则认为,步子还可以迈得更大一些,“罚款标准还是偏高,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一般不超过少缴税款的1倍。我认为规定1至2倍足矣。”
先规范后管理体现理念之变
刘剑文介绍,于2008年启动的修法原本是一次“小改”,但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序幕的拉开,最终变成了“大改”。
施政文也表示,这次修改堪称全面,因为改的更是立法理念。
在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表述上,一个细微的变化印证了这一点。修改前是“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征求意见稿则是“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征求意见稿在规范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上做了全面调整。税收征管基本程序以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为基础,由申报纳税、税额确认、税款追征、争议处理等环节构成。把税额确认作为税收征管的中心环节,专设一章,对税额确认的程序规则、确认规则、举证责任分配等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规范了税收征管的时效。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在5年内对纳税人的税收义务进行确认。对未登记、未申报或者需立案查处情形的追征时效由无限期改为15年。对欠税追征时效,由原来的无限期改为20年。
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
意见稿明确指出,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管,不得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完善延期、分期缴税制度,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放到县以上税务机关,对补缴税款能力不足的纳税人引入分期缴税制度,新增修正申报制度。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税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规定。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免税收利息。降低对纳税人的处罚标准,减小行政处罚裁量权,将多数涉及罚款的条款由“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改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并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同时,意见稿还引进预约裁定制度。纳税人可以就其预期未来发生、有重要经济利益关系的特定复杂事项向税务机关申请预约裁定。纳税人遵从预约裁定而出现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免除缴纳责任。
尤引人注目的是,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发挥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对在纳税上发生的争议,取消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同时,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纳税人须支付税收利息。
向自然人征收直接税是方向
意见稿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明确了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性地位,规定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并对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同时强化了自然人税收征管措施,规定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相关支付凭证,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扩大适用于自然人,并且税务机关可以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收入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进行税务检查,同时增加相关部门对未完税不动产不予登记的规定。
建立税收优先受偿权制度。纳税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不能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不动产设置税收优先受偿权,在纳税人处置时优先受偿。
刘剑文表示,目前的税收征管针对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法人和单位,对自然人则基本不涉及。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就在于建立对了自然人的税收管理体系,为由间接税(如消费税)转向直接税(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的税制改革保驾护航。
施政文也表示,征求意见稿为实体税制改革提供了程序保障,面向自然人征收直接税是未来税制改革的方向。
复议调解健全争议解决机制
意见稿还对涉及税款的税收争议实行复议前置。在直接涉及税款的行政处罚上发生争议的,将复议作为税收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以体现“穷尽行政救济而后诉讼”的原则。
此外,鼓励通过和解、调解解决争议。和解、调解是税收行政争议双方在各自利益均得到照顾的情况下达成的折中结果,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所不具有的优势。经过多年实践,效果良好,将其上升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