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委出台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意见 明确纪委书记排名列党委副书记之后

12.08.2014  10:51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兰州市委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能力。《意见》明确规定县区纪委书记、市直派驻纪检组长职务排名,不论资历先后,均列党委(党组)副书记之后、其他常委(党组成员)之前。

    《意见》提出了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排名,认真落实“县区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的,其常委职务排序列同级党委副书记之后,其他常委之前”的规定,明确派驻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在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中的职务排序列党政正职之后,部门党组(党委)设副书记的列副书记之后。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明确提出县(区)纪委书记、副书记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名和考察。对县(区)纪委常委和监察局局长、副局长的提名和任免,县(区)党委必须事先书面征得市纪委、监察局同意,市纪委、监察局组织考察,提出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意见》明确要求要加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交流力度,县(区)纪委书记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任职满5年的,必须交流。派驻市直部门的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在同一班子任职满5年的,必须交流。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干部,在同一岗位满5年的,也要交流或内部轮岗。(记者 徐爱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