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纪委负责人就加强派驻机构建设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原标题:加强派驻机构建设 提升派驻监督效能——省纪委负责人就《关于加强甘肃省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记者 吕宝林
9月1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甘肃省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近日,记者就《实施意见》有关情况采访了省纪委有关负责人。
记者:请介绍一下制定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答:制定出台《实施意见》是我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大举措,是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实施步骤,是深入推进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今年年初,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后,省委书记王三运随即作出批示,要求抓紧制定我省的贯彻方案。省纪委迅速启动相关工作,在对省级机关和纪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情况进行认真摸底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我省的《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组织、编制等各方面意见,对文稿进行反复讨论修改。文稿形成后,两次报中央纪委组织部审核,并先后提交省纪委常委会议、省编委会、省委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会室主任会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了审议。省委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标志着我省加强派驻机构建设、强化派驻监督进入新的阶段。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省纪委派驻机构是由省纪委派出、驻在省级机关、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的常设机构,可以说是一支驻在部门单位不走的“巡视组”。目前我省省级机关中,省纪委监察厅设置了40家派驻机构,仍有一些省级机关没有派驻纪检机构。加强派驻机构建设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对尚未设置派驻机构的省级机关新设派驻机构,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二是对派驻机构进一步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分清责任,切实强化监督职责。我省《实施意见》总体框架与中央意见一致,从总体要求、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关系、管理保障和组织领导6个方面,提出了加强省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基本思路。
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落实省纪委向省级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按照全面派驻、分类设置、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原则,改革完善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增强派驻机构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使省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切实加强。
记者:请介绍一下省纪委派驻机构设置形式。
答:规范机构设置,是派驻机构有效履行职责的组织保证。我们立足于盘活存量,坚持内涵式改革,本着精简、效能、统一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关联性,采取单独派驻和归口派驻两种形式,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部门,单独设置派驻机构;对业务相近、相关或者系统规模小、监督对象少的部门,归口设置派驻机构。省纪委派驻机构统一名称为省纪委派驻纪检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来源通过划转、调剂的方式予以解决。撤销省级机关本级内设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全部划转,由省纪委在派驻机构间统筹调剂使用。
目前,省纪委监察厅40家派驻机构全部实行“点对点”的单独派驻。根据《实施意见》精神,下一步需要对监督单位作进一步调整,能归口的尽量归口,让纪检组“吃一家饭、管多家事”,尽可能少增加机构、编制和职数,积极推进组织制度创新,实现对省级机关派驻监督全覆盖。
记者:省纪委派驻机构的职责权限有哪些?
答:党章赋予纪委党的纪律检查职能,派驻监督是纪委纪检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党内监督。《实施意见》对派驻机构职能进行了重新定位。派驻机构由省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省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据党章规定,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派驻机构的首要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具体包括6项主要工作职责: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驻在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市级垂直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处级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等。同时,《实施意见》还明确了派驻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的8条监督权限。
纪检组长作为派驻机构履职的第一责任人,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或领导班子成员,但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必须一心一意干纪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推进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记者:派驻机构如何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答: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前面是对“三转”的深化,是派驻机构努力的方向。派驻机构要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省级机关的纪律建设,聚焦驻在部门机关党的建设,督促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发挥作用,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日常管理和监督中,真正做到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要盯住“乱作为”、管住“不作为”,对有问题的先警告,再不改正就建议组织处理、调整岗位。
派驻机构不但要伸长耳朵、瞪大眼睛,发现问题,还要早报告早处置。省纪委派驻机构监督的重点对象是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和处级干部。干监督的活儿就要关注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要从问题线索抓起,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前端,收到问题反映、发现线索就要马上处理。要深入了解驻在部门的历史文化、行业特点,把握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状况,分析腐败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提高发现问题、处置问题的能力。加强同巡视组、省纪委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工委和纪工委、驻在部门机关纪委等单位的联系,既分工负责,又协同配合,切实形成监督合力。
记者:省纪委派驻机构与省纪委、驻在部门和省直机关纪工委是怎样的工作关系?
答:派驻机构由省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协助、配合省纪委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不再承担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派驻机构与省直机关纪工委都是省纪委派出的机构,工作上是相互沟通、协调和配合的关系。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派驻机构管理保障的有关情况。
答:依据中央意见,《实施意见》对派驻机构管理保障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同时结合我省近年来派驻机构管理的有效做法,适当增加了部分内容。一是业务管理方面。明确省纪委安排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和活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派驻机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查办案件等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增加了“坚持落实省纪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派驻机构制度”的内容。二是履职监督方面。明确完善派驻机构向省纪委报告工作等制度,加强对派驻机构及其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强化对派驻机构及其负责人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三是干部管理方面。明确派驻纪检组长人选由省纪委会同省委组织部提名并进行考察,省纪委统筹安排派驻机构干部选调、使用、交流、培训、锻炼、出国(境)等工作。增加了“在同一派驻单位任职5年以上的纪检组长应予交流”、“派驻机构干部要自觉践行甘肃省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四是后勤保障。明确派驻机构的办公条件、后勤保障继续由驻在部门负责,但与以往不同的是,工作经费要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关于在甘肃省省级机关新设和调整7家省纪委派驻机构的工作方案》。
答:实现省级机关派驻机构全覆盖,就是要把监督执纪的触角延伸到各个部门和单位,确保党内监督没有例外。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审议通过《实施意见》时,决定在7家省级机关新设和调整省纪委派驻机构,探索向省级机关实现全面派驻的有效途径。
对照中央纪委新设7家派驻纪检组,我省过去已设4家、未设3家,这次新设和调整的7家派驻机构,在机构名称、设置形式上与中央纪委保持一致,归口监督单位基本保持一致、略有调整,共负责归口监督43家省直部门和单位。其中,在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新设3家派驻机构,在省委宣传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机关调整4家派驻机构。目前,我们正在抓紧推进落实相关工作。
记者:我省省级派驻机构全覆盖工作的总体进度。
答:派驻机构改革涉及的领域广、部门多、情况复杂,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把准方向、逐步推进。总的思路是,从实际出发,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及时总结经验,通过组织创新实现派驻监督的制度创新。在工作进度总体把握上,要紧跟中央纪委步伐,待中央纪委总体方案出台后,参照中央纪委做法,稳步有序推进我省派驻机构全覆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