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罕见使用“通奸”通报官员违纪的警示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日前,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戴春宁伙同他人贪污巨额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公司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2014年6月5日人民网)
所谓“通奸”,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释义,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但是,对于党员干部来说,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正像报道所言,此前,中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涉不正当男女关系时曾多次使用“作风腐化”、“道德败坏”等词。比如2013年四川省文联原主席郭永祥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开除党籍和公职)。中纪委通报其案情时,表述为“道德败坏”。“通奸”一词很少用在处理干部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田禾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官员作风问题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官员“与多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包养情人”等生活作风问题,违反了上述规定中的“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定,可处以党内处分。
2012年,无锡原书记毛小平落马时,涉与两名女子通奸的案情措辞亦曾引起关注。此次中纪委再次使用“通奸”通报官员违纪,所表明的无疑是:防止和纠正党员干部生活作风问题,始终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中之重。
其中的道理也很简单。腐败都是从生活作风腐化开始的。大量事实证明,生活作风出问题,就是犯罪的前兆。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一些掌握权力的党员干部经受不住金钱、美色的诱惑,整天出入于高级宾馆,流连于歌厅酒吧,沉湎于灯红酒绿,迷恋于声色犬马,把一些“靓丽佳人”网罗到自己身边,把党的事业、群众的疾苦抛到九霄云外,无论是“生活腐化”,还是“生活糜烂”,以及“道德败坏”,也包括这种所谓的“通奸”,都是党员干部走向堕落的“转折点”、引发腐败的“导火索”。
正因如此,笔者认为,中纪委罕见使用“通奸”通报官员违纪,意在提醒和告诫各级党员干部,不管以什么形式出现的“生活作风问题”,都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所不容忍的。
试想,一个整天泡在高级舞厅、星级酒店,追求享乐的干部,能与群众有乐同享、有苦同当吗?一个抛妻别子,热衷于与他人通奸的干部,能对党和人民忠贞不二吗?所以,党员纪律不仅是事业成功的保证,对党员干部个人而言,也是挡在悬崖边上的一道护栏,是一种关爱和保护。如果我们的党员干部在“生活作风问题”上,不能以落马贪官的教训为戒,不能以中纪委罕见使用“通奸”通报官员违纪的案件为鉴,不自省、不自律,继续热衷于灯红酒绿,沉湎于低级趣味,那么,到时候恐怕就是进了地府才后悔 ――来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