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红头文件”损害公民利益 制定机关将被追责

02.09.2015  12:38

  中国兰州网9月2日消息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新闻通报会上获悉,《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昨起施行,《办法》提出,对违法、不当规范性文件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要严格追究制定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据了解,原《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35条经修改、充实为现在的45条。其中,《办法》对有效期制度做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的不得超过2年,“暂行”的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除省政府及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收费。起草规范性文件应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途径,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行政管理对象、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除因突发事件等情形需要立即出台规范性文件外,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文件草案。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应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公告栏征求办事群众意见。行政管理对象已成立行业协会的,应听取行业协会意见。

  《办法》还明确提出,各级行政机关要从2016年起,每2年清理一次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违法、不当规范性文件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要严格追究制定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