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红古区煤场老板欠债连累租户被偷
原标题:煤场老板欠债连累租户被偷
中国甘肃网9月18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许沛洁) 煤场堆放的近千吨原煤,一夜之间所剩无几,煤主人见状立即报警“有人偷盗”,可警方却认为该案不存在偷盗行为,并随之作出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接下来,为挽回损失的煤主人索性将“偷煤贼”告上民事法庭,要求对方赔偿45万余元损失费。昨日,红古区法院公布一审判决,驳回这起因盗窃引发的民事纠纷诉讼。
红古海石湾居民赵某、潘某、海某3人合伙从事煤炭营销业务。为此,他们租用了位于享堂峡口张老板的场地堆放原煤。2011年9月至2011年11月底,3个合伙人陆续向场地里拉运、堆放原煤1020.21吨,除去自销的80.08吨后,截至案发前,场地里还剩余原煤940.13吨。
2012年2月19日,煤主人意外发现场内原煤所剩无几。2月24日,他们立即前往红古公安分局报案。
警方侦查得知,拉走原煤的是一名姓顾的男子。2012年2月12日、13日,顾某先后两次从煤场拉走714.72吨原煤,拉原煤时顾某没跟任何人打招呼,因为煤场拥有者张老板与顾某有债务纠纷,一心讨债的顾某才做出以上举动。2012年3月6日,当警方告知顾某原煤并非张老板所有时,顾某将拉走的原煤又拉回到了享堂峡口的煤场。基于以上调查结果,红古公安分局认为该案没有盗窃犯罪事实,2012年7月9日,警方作出兰公红刑不立字[2012]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3名合伙人“原煤已拉回原场地”。
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煤主人表示不服,3人认定“顾某在一来一回之间,必定造成了煤的损失。”在申请复议后,2012年7月25日,红古公安分局作出兰公红刑复字[2012]02号《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
接下来,为了追回损失的3个合伙人索性将顾某告上红古区法院,决定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顾某返还原煤940.13吨或者折价赔偿45.13万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红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顾某在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后,误将赵、潘、海的原煤拉走,其行为确有不妥。但顾某在得知被自己拉走的原煤实属赵等人所有之后,遂将拉走的原煤如数拉回到原地(享堂峡口煤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汇报了情况。现如今,涉案原煤仍存放于峡口煤场处,不为被告顾某占有,而原告赵某等人对该堆原煤则充分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煤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赵某、潘某、海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