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为紧缺人才出优惠政策 住房和子女就学无忧

12.10.2016  18:14

    原标题: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出台

    紧缺人才享优惠政策 住房和子女就学无忧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奖300万,紧缺人才享受住房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新认定国家实验室奖300万

    根据规划,我省对国外、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省内设立的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对军民结合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300万元补助。

    对申请登记注册从事无安全生产隐患、无环境污染、无社会危害行业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住所登记可实行“一址多照”。开通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有偿供应。

    省级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

    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明确省级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

    鼓励银行放宽企业不良贷款容忍率

    鼓励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份)期权等方式进行激励。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科技特派员身份开展科技公益服务的,3年内原单位编制、人事关系和职务级别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原岗位任职或聘用时间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

    鼓励银行放宽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率,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向省内中小微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用于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

  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建立宽容失败机制。

   紧缺人才享受住房等优惠

  扶持创新创业人才队伍,经评审认定,引进人才持有经济社会效益潜力较大、具备转化条件的科技创新成果,给予500万元以上项目转化资金扶持;引进人才正在开展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前景的科研项目,给予100万元以上项目研发资金扶持。

  经评审认定,引进的各类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我省高层次急需紧缺引进人才个人所得、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人才“服务绿卡”等优惠政策。愿意在我省长期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0万元安家费补贴。在兰州市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其他市州具有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以上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户口,不受住房和居住时限的限制。没有购、租住房的,在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单位所在地街道、派出所集体户落户。

  扩大高等学校用人自主权,将岗位设置、职称评聘、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限下放给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按国家和省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对引进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职数限制直接聘任。全省在县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少数民族州县、艰苦条件下工作的科研人员及科技特派员,以及50岁以上晋升高级职称人员,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要求。经第三方机构认定,产生1亿元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主要完成人在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记者梁峡林)

( 编辑:信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