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索要女方“分手费” 男子敲诈勒索获刑四年

21.12.2015  11:10

    原标题:恋人分手,索要“分手费”的理与法

  制图/武亚新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恋人因感情破裂等原因分手,一方提出讨要“精神补偿金”、“青春损失费”等,如今,此类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在法律层面上是如何界定此类纠纷,到底在日常生活中该不该如约赔偿等问题,本期《说法》结合典型案例,邀请律师予以详解。

   主持人: 本报记者 董子彪

  嘉 宾: 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郁春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左文盼

  典型案例

   案例1 强行索要女方“分手费” 男子敲诈勒索获刑四年

  2013年5月,石家庄市民女子小方在棋牌室打麻将时与男子李某相识,两人发展为恋人关系。到2014年6月,由于性格差异太大,两人经常因为一些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小方就向李某提出了分手,但是李某却不愿意,二人因此矛盾重重。李某看小方心意已决,就进行要挟,分数次强行向小方索要现金2万元。8月的一天,李某酒后再次要挟小方并向其索要分手费10万元,而且还动手殴打了小方,小方无奈报案。

  今年12月初,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挟他人强行索要财物,共计现金2万元,另向他人强行索要现金数额10万元未遂,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分手打“6万元欠条” 法院判男友支付“分手费

  张某与男友李某相识4年后,因矛盾双方提出分手,张某要求李某付分手费,但遭到李某拒绝。张某遂前往李某单位索要,李某答应给张某6万元分手费,并当场写下“李某欠张某医药费及各种损失费共计6万元,自2010年12月前全部付清,如不履行,将诉诸法律解决”的欠条。事后,李某仅给了张某5000元,剩余的款项经张某多次索要均遭到拒绝。2012年3月,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李某支付欠款6万元及利息。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 “欠条”的内容包括医药费和其他损失,“欠条”的履行期间清楚明确,对不履行如何处理也有明确约定,该“欠条”形式完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张某主张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故判决李某支付张某欠款5.5万元及利息。一审宣判后,李某提起上诉。兰州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主持人:恋人之间索要“分手费”合法吗?

  左文盼:恋爱一方向另一方主张 “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虽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续期间写过欠条,但实质上也不存在借贷关系,也就是说,欠条往往因“有名无实”而导致无效。

  如果实在不得已或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况下写下支付“青春损失费”欠条的,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除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外,受害方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所以,凭借这类“欠条”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难得到支持。

  南郁春:但是,如果一方愿意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的,法律并不禁止,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以金钱的交付为准。给不给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情形。分手协议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拟定的一种文书形式,通常也不作为法律考核依据。因此,分手费只能靠道德进行调节,要求赔偿分手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主持人:“青春损失费”该不该赔偿?

  南郁春:所谓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而非法律术语。在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中,都没有将青春损失费划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也就是说,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恋爱分手、离婚,都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若以青春损失赔偿、贞操权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在为数不少的青春损失费官司中,大多数都是以原告败诉告终。

  左文盼:此外,分手费也不能与精神损失赔偿费相提并论。因为要求分手费的赔偿并没有法律依据,债权债务于法无据,实质上并没有真正的对价关系,应属无效。诸如就恋爱期为女方购买衣服等行为本身而言,完全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男子若以经济损失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当然,除非男方能举证证明购买行为发生是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反之,强制索要会如同案例一中那样因敲诈勒索等罪获刑。

  案例二中,“公序良俗”是指民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通常我们认为一个人的青春、感情是不能用金钱等物质来衡量的,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是你情我愿的,如果一旦分手就因为在对方身上浪费了大好青春而要求另一方作出金钱的赔偿,这是与我们传统道德有所冲突的,所以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主持人:如案例二,该起索赔为何得到法院支持?

  左文盼:该案例中,男方所写“欠条”形式完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女方主张债权,受法律保护。再有,男女双方恋爱必然会产生或多或少的经济往来,“欠条”或“借条”上的金额在男女双方针锋相对的举证、质证中,法官不可能一一辨清,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若男方举不出相反的证据,就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庭就只能依据最具说服力的物证、书证以及 “欠条”或“借条”来判决支持。

  南郁春:另外,要注意的是分手费不适用《合同法》。如果双方签署协议,一方让另一方出具赔偿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或者用欠条形式立下字据的,事后给付一方反悔不给付的,也是可以的。即使“受伤”一方诉讼到法院要求履行协议的,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外,在长期非法同居生活过程中,双方对一些财产是可能产生共有关系的,因此,有必要进行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产生的共有财产,法院是会支持的。至于以“分手费”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财物,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对此不必理会。

  还要注意,因索要分手费可能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 编辑:王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