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户籍新政9类无户口人员可登记落户

18.05.2016  11:56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我省将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意见》明确,无户口人员登记落户范围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本辖区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在公安派出所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