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任命的四类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26.02.2018  12:31


  《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近日印发。《办法》明确,省政府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副厅级以上干部;省政府组成部门除正职之外的其他副厅级以上干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省属各高校、省属各科研院所的副厅级以上干部。


  宪法宣誓仪式,由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由省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主持。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国旗或国徽,按规定摆放宪法宣誓制式法器。宣誓人进行宪法宣誓时,应着正装,配发制式服装的人员应当着制式服装。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梁峡林)


来源: 中国甘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