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管网、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费用由政府埋单

26.11.2014  12:28

    原标题:《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首次明确—— 入户管网、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费用由政府埋单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日听取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条例》首次明确:供热锅炉及附属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锅炉放、换热站至热用户楼栋单元阀前的管网和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更新改造的费用由政府承担,逐年解决。

     兰州三大供热现状 亟须法规予以规范

    目前,兰州供热存在三大现状:第一,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原由住房建设单位承担的二次管网维护的责任落空,导致二次管网日常管理不落实、维护资金难筹集、供热质量难保障,进而引发供用热双方矛盾纠纷不断;其次供热计量改革需要提供法制保障。目前兰州市住宅实行分户计量收费的比例仅为3.2%,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30%的标准相差甚远。有些虽然配套建设了供热计量设施,但由于与供热管网、热源等缺乏科学的衔接,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造成整个供热系统的热力失衡,影响了正常供用热;最后则是兰州市集中连片供热率目前只有37%左右,大部分锅炉房都是以楼区为单位供热,价值供热锅炉房隶属关系复杂,建设的随意性较大,供热管网自成体系,特别是二次管网缺乏科学的规划控制,管理难度相当大。这些都亟须用法规予以规范。

     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要退费

    为此,修订后的《条例》明确提出,兰州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者推迟开始供热时间的、需提前或者推迟停止供热时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供热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热用热合同中自行约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各方,加大既有及建筑节能改造的工作力度,使老旧建筑的室内温度不低于法定最低温度。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换当日采暖费。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供热价格与供热能源价格联动机制。

     首次明确供热设施维护责任

    修订后的《条例》对兰州市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也首次进行了明确规定:供热锅炉及附属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锅炉放、换热站至热用户楼栋单元阀前的管网和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更新改造的费用由政府承担,逐年解决。市、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更新改造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供热单位做好更新改造工作。

    兰州市的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表明受理反映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解决。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室温是否达到标准存在争议的或者对导致室温未达标准的原因存在争议的,可以向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24小时内进行测温,并分析查找导致室温未达标的原因,同时责成责任方改正。测温办法由兰州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并发布,测温器具应当是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

     每年供热前 热用户应缴清本采暖期采暖费

    《条例》规定,兰州市的热用户应当每年供热前向供热单位缴清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约应当在本采暖期开始后两个月内缴清。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供热单位可依法提起诉讼,并通过社会诚信体系将其失信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

    热用户不得有关闭供热阀门或隔断供热设施;改变供热采暖方式;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装置;安装热循环装置、换热装置和放水装置;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热用户违反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现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热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停业、歇业、弃管 面临最高十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供热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不得擅自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兰州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及时接管。采暖期内,因供热单位的原因造成住宅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8℃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停业、歇业、弃管,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吊销《供热许可证》。(记者 穆光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