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重污染天禁止燃放

05.12.2016  21:48

    原标题:《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公布 重污染天气 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制图/许天野

  12月3日,兰州市正式对外公布《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兰州市允许烟花爆竹燃放的时间将从现行的24天缩短至8天;九类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条例》的企业和个人将由安监及公安部门进行查处……《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重污染天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要求,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兰州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兰州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举办开工、开业、汽车销售、奠基、婚庆、殡葬等事务的,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没收其剩余烟花爆竹,并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例处罚过的个人和单位,发现其继续违反条例规定的,处以其上次罚款数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单位违反规定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将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有8天时间可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明确,兰州市范围内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少数边远村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可以暂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的限制燃放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开发区的限制燃放区域,由其管委会确定并公告。

  《条例》规定,在兰州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初四、初五、十五每天从上午7时至晚上12时的时间段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中除夕当天可以延长至正月初一的凌晨2时,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需要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临时调整的,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由各自的管委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十类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扩大了禁放场所的范围,新增了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城市道路、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明确了另外九类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场所;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图书馆、档案馆、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疗养院;

  6.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

  7.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范围内;

  8.南北两山绿化区范围内;

  9.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地下人行通道;

  10.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记者王钊 刘琼)

( 编辑:信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