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管理意见:不得以公益事业名义举债建楼堂

04.01.2015  12:22

  甘肃新闻网兰州1月4日电 据兰州晨报报道: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各级政府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对于政府及其部门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提供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风险防控不力、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要进行约谈和问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首席记者梁峡林 实习生马逸群)

  原文标题:我省出台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债建楼堂

  原文链接:http://www.lzcbnews.com/html/2015-01/04/content_303103.htm

      甘肃新闻网 【编辑: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