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0.03.2016  17:05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农工办、文明办、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农牧局、商务局、爱卫办、妇联、供销合作社: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的通知》(建村〔2015〕195号)转发你们,请各地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农办、省文明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爱卫办、省妇联、省供销社(以下简称11部门)联合印发的《甘肃省农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各市、州农村垃圾治理的验收,由省11部门共同组织。市、州11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组织本行政区所辖县(市、区)农村垃圾治理的验收工作。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的通知(建村〔2015〕195号)

    省建设厅

省委农工办

          省文明办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省农牧厅

省商务厅

省爱卫办

省妇联

省供销合作社

2016年3月3日

附件信息: 附件_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的通知(建村〔2015〕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