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全面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30.05.2014  19:05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陇南市机动车数量呈现逐年快速增长趋势,机动车尾气污染已经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2013年全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占到全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40%以上。

为进一步加强陇南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总量,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Ⅲ、Ⅳ阶段)》(GB18352.3-2005)的规定,市政府近日发布通告,将于2014年6月1日起,全面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市政府通告精神,除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之外所有在本市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凡不符合国四标准的新车及外地转入的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