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厅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第八批“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申报工作的通知

29.04.2015  13:38

各市(州)司法局、民政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实施全省“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深化法治创建活动,提高村民自治和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决定命名第八批“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现将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近年来,在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建制村均可申报(名额附后)。已经被命名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和“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的村这次不再申报。

  二、申报条件

  各市、州要严格按照《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指导标准》(试行),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申报。凡过去两年内发生侵害农民利益而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村“两委”成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之一,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得申报“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

  三、申报方式

  (一)申报: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审核的方式进行。市(州)司法局、民政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深入实地,认真考核;

  (二)公示:考核合格的,市(州)司法局、民政局应将拟推荐“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名单,采取一定方式在市(州)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审批: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对各市(州)推荐的“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按照申报标准和推荐程序进行审核同意后,下发命名通知。

      四、申报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推荐工作对于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部署,确保申报工作顺利进行。推荐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二)要严格按照《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指导标准(试行)》和分配名额(见附件一)进行评选推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申报标准,实事求是,严格评审,宁缺勿滥,充分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要认真填写“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主要情况不超过500字,并附事迹材料(3000字以内),于6月10日前报送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同时电子版发至 [email protected] 邮箱。

      (四)各地要结合“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对已命名的全国、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回头看,按照《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指导标准(试行)》和《全省“民主法治社区”指导标准(试行)》认真审核。对近年来发生侵害农民(居民)利益而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村(社区)“两委”成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要将审核情况及时上报省司法厅。

      (五)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要加强市级、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命名工作,对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取得成绩,符合市、县创建标准的村(社区)进行命名表彰,促进基层法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联 系 人:王海琨

  联系电话:0931-8960498(兼传真)

  邮寄地址:兰州市广场南路51号统办一号楼16楼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

  邮政编码:730000

      附件:1、第八批“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申报名额分配表;

                  2、第八批“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审批表。

甘肃省司法厅  甘肃省民政厅         
                                       
2015年4月27日

责任编辑: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