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恶意啃老”有多重意义

20.06.2014  13:56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规定,老人可以对子女“啃老”说不。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6月19日《北京晨报》)

  “啃老”现象很普遍,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文化的惯性使然。“水往下流”的观念,很大程度决定了父母的奋斗意义,绝大多数父母不管是富有,还是赚血汗钱的,所为差不多是为了孩子生活得更好,不管子女是不是有能力,在适当的情况下帮衬一把,早已习惯成了自然。二是社会就业的压力,一部分大学生毕业即失业,个人走向社会的身份转型期,出现经济断档,还需要父母“哺乳”。三是子女缺少独立性,不愿意走向社会,环境适应能力差,害怕吃苦,躲在家里啃老,这是一种精神与经济的双重依赖。

  纵观这些原因,“啃老”有其合理成分,折射社会生存环境的艰难,也折射社会财富代际传递的单一流向。同时,“啃老”也有其负面的东西,过度的依赖,不利于下一代独立性与吃苦进取精神与能力的培养。此外,过度的“啃老”,对相当多工薪阶层的父母来说也是不小的压力。而在“啃老”中还有部分不务正业、好逸恶劳,甚至沾有赌博、吸毒恶习的子女,啃起来觉得理所当然,不给不高兴,甚至还辱骂、虐待父母。“啃老”的道德传统中裹挟着懒惰享乐的基因,合理中也掺杂着权益的索取。

  所以,不管是廓清亲情伦理出发,划出代际间经济关系的界线;还是减轻老人的负担,维护老人的权益,寻求道德无法调节之外的庇护,或者保护老人对子女“狠一点”的善意,增强子女的独立性,倒逼他们走向社会、走向成熟,立法禁“恶意啃老”都有积极意义。并且,禁“恶意啃老”并不完全是道德入法,一定意义上是父母财产权益的保护,有助于矫正父母的财产都是子女的,子女有权无条件享受的观念。

  当然,禁“恶意啃老”总体还是道德入法的设计,“清官难断家务事”,其中的界线比较模糊,因而使得操作性让人怀疑。什么是“恶意啃老”?山东拟立法的界定是两点,其一,老人对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有权“说不”;其二,成年子女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为借口向老人索取。这个界定赋予了老人“说不”的权利,同时也不排斥老人在耐受度范围内“不说”的权利,让法律给道德丧失时有可兜的底线。

  道德立法的意义并不在于法律的强制介入,而是重申任何道德与伦理都有超越极限的底线,这对为人子女本身也是一种教育,懂得依赖父母的限度在哪里,学会自己独立和奋斗,尊重父母的同时也是人格的自我尊重,这便是立法的善意所在。当然道德立法不是法律的强制介入,但是不能没有强制的手段。尤其是老人主张的“恶意啃老”中,子女的索取超越父母的受承能力的、子女有恶习的,或者子女有暴力虐待行为等,都应有可行的约束措施,从严惩处,在法律的范畴内为老人辟出庇护所。(木须虫)